法治

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属霸王条款

来源:天山网 日期:2026-04-23

  乌鲁木齐市民再女士咨询:我在一家甜品店促销活动中获得一张“满100减30”优惠券,券面注明“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。当我消费120元后使用该券时,店员称“仅限原价商品使用,特价商品除外”,而券面并未写明该限制。该条款是否有效?

   

 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、北京盈科(乌鲁木齐)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:该条款无效。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,它赋予了商家单方面、无限制地解释活动规则的权利,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任意修改或否定对消费者的承诺,从而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、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。

  同时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”,含有前述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此外,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也禁止经营者以“最终解释权”等类似用语拒绝履行承诺或不公平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。

  因此,商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,均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。在本案中,甜品店不得以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为由拒绝履行义务,您有权要求商家按正常规则抵扣30元。若商家拒绝,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商家可能面临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
 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,遇到此类霸王条款不必畏惧,当场拒绝商家的不合理解释,并保留好宣传单、优惠券、消费凭证等证据,依法维权;同时也提醒经营者,使用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不仅无法规避责任,反而可能因违法受到处罚,应主动清理此类不当表述。

  (天山网-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)

责任编辑:周沄璐 李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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